本文乃澳洲出産的笑話集,雖非一把辛酸泪,但却滿紙荒唐言,因此,幷無任何實用價值,務請讀者切莫當真,否則作者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和後果。
1 失竊報警
居久了,常逃不了有過被盜的經歷。失竊後,向警察報告時,據說結果常常如下:你說知道誰是小偷,警察說你既知道何必再找我?自己協商解决或上法庭去告呀!你說不知道誰是小偷,警察說你既不知道,我又如何能知道呢?
2 小偷獲賠
據說澳洲曾經報載,有一天,有位小偷爬人家屋頂時,從瓦上掉進屋子裏去了,小偷憤(!)而告官,結果法官判屋主賠小偷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誰叫屋主沒有能爲上屋頂的小偷做好充分的安全措施,從而使之受傷受驚呢?
3 債主還債
甲持乙簽名的欠條向乙久索欠款而不果,告到了法院。法庭上,法官同意乙的律師向甲索取當初的付款憑據,甲答:當初系現金支付,故只有由被告親筆簽名的中文欠條原件而已。被告律師後來也承認欠條上確實是乙的親筆簽名。法官說,本國的官方語言不是中文。如果甲沒有其他付款憑據,豈能光憑乙用非官方語言書寫的欠條索債?于是判甲輸,幷判由甲支付乙方法律費用。于是,甲不但沒討到債,反而爲乙支付了昂貴的法律費用,包括乙方起初企圖否認其寫在那張欠條上的親筆簽名而未能成功的相關費用,成了債主還債。所以有人說:“幹什麽,也別幹借錢給別人的事。”而中國有句俗話如是說:“坐著借錢,跪著討債!”其實,即使跪下也未必能討回債務。因此,如果不想見到將來欠債不還的情况,或者不肯不在乎是否能收回借出去的錢,就最好永遠別當債主。
4 夫債妻賴
聽說,澳洲的法律系新生,會被老師這樣“關照”:自從你們學習法律之後,你們就不再與普通人相同了。老師舉例如下:
某律師以其妻名下的財産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後,欠款久追不還。銀行告到了法院,請求允許銀行拍賣該律師所抵押的其妻名下的財産去抵債,法院不允,理由是:妻受夫的婚姻關係制約,在無法律咨詢的狀態下同意了財産抵押,該抵押無效。無論夫操何業,法庭均不承認丈夫有資格提供法律咨詢給其妻。
如果律師如此運用法律知識,看來,學習法律後,是有可能變得异于常人了。
5 莫抓小偷
莫抓小偷,其原因爲:若抓小偷,對方不是逃走就是反抗。若逃走,未必能追得上,空手追上了也難抓得住;若對方反抗,你如果空手未必是小 偷的對手,不空手又未必被法律所許可。據說澳洲曾經報載:某人持棍當街追小偷,警察只抓此人却不抓小偷,理由是:民主世界,人權第一,未經許可,不得行凶或呈行凶狀。
6 賴租有術
據說,根據相關法律,普通的無傢具住房,其押金不得超過四周租金。房客欠租金超過兩周後,房東或其代理方可用書面形式,以郵寄或面交的途徑,遞交終止租約的通知,終止的時間,自通知之日起,不得少于兩周。如果租客仍不搬走,房東或其代理,方能向有關法庭申請以法律途徑終止租約。有關法庭通常至少兩周後才能開庭,若房東申請以法律途徑終止租約的一切手續都齊全,法庭方判同意終止租約,但常常仍需給租客一點時間安排搬走。所以有人認爲想賴房租很容易:如果你的人格不值錢,那麽,你何時想搬走了,就提前不交租,然後一走了之,房東往往只能自認晦氣,常常便不再追究,因爲追下去,也未必能追回租金,反而賠上更多的相關費用。
7 無效合同
聽說夫妻之間,特別是在分居前所訂的合同通常是無效的。所以,不要相信你的配偶拿了你許多錢財後會按合同歸還給你。一旦雙方關係破裂,就等著上法庭去分家吧。在家幹家務(其實誰知道幹沒幹,幹了多少),與外出賺錢的人(這倒是很難做假的),對家庭的貢獻,在法官眼裏,可能是相同的,而法律要求按“對家庭的貢獻”來劃分離婚夫妻之間的財産。所以,如果你一無所有而又好吃懶做,却找到了比你有錢的配偶結婚或同居,那就趕快呆在家裏,什麽也別幹,就光使勁地用對方的錢吧,不用白不用!據說專門以騙婚爲生的人,就是這樣過日子幷發財的。
8 誰是贏家
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去法庭打民事官司,只有兩家出錢:原告和被告;却有三到五家分錢,除了原告和被告,還得加上法庭和雙方的律師。對于原告和被告,從心理和經濟的角度來看,打官司都是一場賭博:不論輸贏,如果本身不是律師,則當事人工資沒人支付,輸家固然必賠錢,贏家也未必能够撈回損失,因爲法庭和律師在等著從原告和被告那裏分錢呢。特別是律師,其小時工資,與普通人相比,簡直就是天文數字。前美國總統克林頓先生本人和其夫人,都有正兒八經的律師資格,據說其夫人還曾經被評選爲美國十大著名律師之一,她曾參與過著名的“水門事件”的法律事務。但是,克先生照樣因爲當總統時發生的官司而欠下巨額律師費用,搞得他在總統卸任後不得不四處辛苦賺錢,剛動過心臟病的大手術不久,就不遠萬里,從美國跑到臺灣去賣力地推銷他親自寫的書,好不容易剛還清債務,却聽說克先生的身體再次欠佳,于是他只好去寫份遺囑,以防萬一。可見律師的厲害和收費之高。
法庭和律師,不管官司的結果如何,都是非收費不可的。所不同的是,法庭收的錢,不是直接交給法官的,法官拿的是高額的固定工資。而律師拿的錢,是通過當事人/委托人拿錢的。
要打官司了,法庭通常會事先勸說當事人儘量不要打官司或者庭外和解。有的無良律師,會想法子先瞭解原告和被告的經濟能力,如果原告和被告都很窮,就不肯受理該案,或者半途而廢;如果原告和被告不是都很窮,而且委托人本身就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就想方設法,甚至不擇手段地鼓勵或挑動其委托人打官司,而不是設法勸人和解。無良律師都是很懂得多“勞(撈)”多得,不“勞”(撈)不得的道理的,所以就儘量既吃被告又吃原告,不吃乾淨决不罷休。
至此,打官司時,誰才是真正的贏家,已經不必贅言了。所以,與人相處,儘量不要去欺負他人,免得鬧糾紛甚至上法庭,事情鬧大了,輸了自然是倒黴,贏了也許遭對方恨一輩子,何必呢?而且以後萬一冤家路窄如何是好?如果你是當事人,不得不打官司,不得不與自己或對方的律師打交道,一定要多長個心眼,要多多分析律師的建議到底能爲你帶來什麽樣的結果。如果不得不打官司,而又估計官司難贏,最好千萬不要擺闊,多少家産用來打官司都不顯得富裕,而且天下從來就難有包贏的官司。輸了官司以後,切記在問你討法律費用的律師面前儘量哭窮,那麽你的法律帳單,就有極大的可能,會部分或全部减免。
有的人爲了爭奪不應該得到的錢財,愚蠢而卑鄙至極地不惜花錢請律師,結果是,被無良律師故意沒事說成有事,小事說成大事,大事非上法庭不可, 于是,委托人即使得到了一點錢,也等于以極低的價錢賣掉親友,使親情或友情喪失于一旦。真是家不和,外人欺,豈不可悲可惱,笑煞無良律師,乘機大把地撈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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